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答疑
一、如果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怎么更正?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应当如实反映居民本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居民也必须如实申报户口登记所涉及的内容。对于户口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公安机关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违反规定,故意瞒报、错报、虚报户口登记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在今年的户口整顿期间,对发现的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对发现的宗教信仰、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现职业等八个项目与群众本人实际不附或已经发生变化的,经查证相关材料,并由公民确认后,当场予以变更更正。公民也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以上项目内容;二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发现的,以及公民主动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五个项目的,公民都需按照有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更正申请,经县、市两级公安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更正;三是对所有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项目差错问题,公民只要能够提供旧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原始资料,公安机关都应在查实后负责办理更正。 二、曾有买二手房的房主,搬进新家后才发现户主并没有把户口迁走,而买房交易结束后找不到原房主,造成新的户主无法落户。这类户口如何进行清理认定? 答:省公安厅在今年年初已明确规定,即使原住户户口没有迁出,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先为新搬入的居民办理落户手续,而且动员原住户将户口尽快迁出。对经动员无效,长期户口空挂原房产地址上的,且新产权人已办理落户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原住户户口从原住址中迁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三、河北省人才市场目前提供为集体户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但是河北省的集体户口下出生的孩子,其户口去哪里办理?如果其还在其父母的集体户上,孩子的就学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集体户口人员结婚生子落户难的问题,我省公安机关从群众所需所盼出发,从解决群众实际生活困难入手,区分不同情况制订了相应政策。一是对集体户口人员已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动员其在合法固定住所地址上落户并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二是对父母一方是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所生子女按照新生儿可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到另一方的家庭户地址上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三是对父母是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地址上单立家庭户并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在派出所设定的公共地址上落家庭户。至于孩子就学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部门应统筹考虑。 四、因求学、搬迁、或者其他原因,目前身边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个人会有多个户口,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公安机关会如何甄别?是否会对恶意行为进行处罚? 答: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过查验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将保留群众在实际居住地的户口,依法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对故意、恶意申报了两个或多个户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还有一类人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在城市而没有户口。这部分虽然极少数,但是没有户口对其生活和工作医疗都有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如果给他们补办户口,会把他们的户口落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答:对在城市生活而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我们应区分情况加以解决,一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在城镇有正当职业,且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冀政【2009】88号)文件规定,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公安分局核准后,可将其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的户口迁入城镇落户;二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而常年在城镇流浪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协助民政部门对进行救助、劝返;三是多年在城镇生活且农村也没有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根源,并作为疑难户口,由公安分局和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研究对待。对原有户口丢失的,应联系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对无法恢复或本无户口的,但有直系亲属可投的,可协调其亲属接纳落户,对无亲无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其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 六、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公民因各种原因会产生非婚生子女,之前媒体曾通过报道帮助这部分孩子通过特事特办渠道取得户籍,但没有正规途径为更多的非婚生孩子解决户口问题。在这次户口清理过程中,会如何对待这部分群体? 答:在今年的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因非婚生育、早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也可通过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七、对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还有什么特殊政策规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并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外出生人口的父、母亲只需要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为孩子申报户口。
对于出生婴儿未落户等六大类重点问题,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会上进行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人户分离的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三)空挂户口的问题。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重登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漏登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六)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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