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双环陷“侵权泥潭”?
(摘自河北经济日报 记者:祝雪娟)
外观侵权的模糊界限
在汽车领域,外观设计最易引发纠纷但又最难界定是否侵权,因为它可能会细化到一个曲面、一条曲线的相似程度,而业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相似率”标准。
对于汽车外观的知识产权侵犯如何界定,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少辉向记者介绍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构成相同或相近似那么就构成侵权。
王律师强调,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一般水平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并且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依据。
清华大学博士、中国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王苑祥研究员称,专利法规定了强制性条款,不允许专利技术的所有者绝对地垄断技术。专利法中对有效时间控制、地域限制、技术空间限制,目的在于不允许用你的技术阻碍别人的技术进步。经过调研后王苑祥认为,双环汽车对技术进步不是采取买来主义,也没有采取无代价的拿来使用,特别是专利时空没有达到界限时,双环做法是承认你的技术,研究你的真谛,借助社会智慧、力量和开发能力,在已有的专利基础上做出创新和取得进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产品。
随着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力推进,单纯的直接仿制案例几乎绝迹。近10年来,专利侵权的方式越来越多的表现为等同侵权,即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不具有创造性,或者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法官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加大司法、执法力度,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车型的设计,绝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需要调动很多资源。”王律师称,“即使是在模仿的基础上,也会加入自主研发的成分,因此,如果双环、长城有自己完整的开发记录而且又上过国家目录,那么应诉方举证反而容易得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