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www.sjzls.cn
 | 网站首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荣誉 | 律师介绍 | 法律法规 | 案例选登 | 文书范本 | 法制资讯 | 理论研究 | 最新动态 | 摘录杂谈 | 案件委托 | 意见箱 | 后台管理 | 
用户名:
密码:

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可以信赖的法律咨询服务网站。石家庄法律顾问


★欢迎光临——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http://www.sjzls.cn
★业务联系13832129001  QQ在线:491958713
★服务领域 法律顾问 找律师\河北律师or石家庄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律师\石家庄合同律师\公司企业破产改制律师\金融与公司证券律师\教育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商标著作权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债务追讨律师\公司企业律师\不良债权处理律师\离婚诉讼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民商事纠纷处理律师\医疗事故律师\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房地产与建筑纠纷律师\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律师\工伤与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律师见证\名誉侵权纠纷律师\物业纠纷律师\商业特许经营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律师\公司企事业法律顾问\私人律师\工商查询律师\资信调查律师\免费咨询律师\律师咨询热线\律师在线咨询网址\律师接洽方式\请登录河北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
★案件代理


★网站公告 ·本站点击量突破100万次,本站将继续完善功能,力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值得信赖之法律服务。王少辉律师被评为石家庄市07年度优秀律师。·王少辉律师参加精品导报组织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法律咨询活动。·祝贺王律师加盟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公民律师团;祝贺王律师加盟精品导报新闻3·15家庭律师咨询团,并担任该报律师坐庄栏目值班律师。
★本站开通《即时咨询》《保密咨询》,咨询请点击《即时咨询》《保密咨询》。更多详情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南街村
王少辉律师网上咨询室
一法网
全国人大
中国政府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百度
郑州律师
法律快车
维权365
百度辉煌律师网
郑州仲裁委土矿仲裁中心
金牙大状律师网
深圳民事律师网
中国律师交流网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网站
世纪律师网
济源律师网
湖州人才网
联合律师网
律师365
环球法律网
深圳房产律师网
明宪公司律师网
深圳律师网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
快法网
石家庄律师
法律互联
石家庄律师
呼律网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文书范本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刘新维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XXX亲属的委托,并经上诉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XXX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没有诈骗犯罪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应以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采取了欺骗方法获得他人财物,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

(一)上诉人XXX客观上不具有诈骗手段,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事实和情节纯属牵强附会,不实之词。

本案是由于上诉人XXXXXX·XXX请求代卖羊皮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

1、大约在xxxxxx月份(农历)XXXXXX·XXX的再三请求,答应替其代卖约xxxx张价值约18万多元的羊皮。因当时和另外一个XXX人有经济纠纷,不敢到XXX留史卖皮,所以就委托XXX代卖。当时XXX·XXX说我信任你,赔了是我的,你只管代卖就可以了。xxxx2月份,XXX委托XXXXXX押车把这批皮子和自己的皮子运抵XXX留史。后因该批货物未能及时售出而导致亏本。

2、一审法院认定:“xxxx2月份,上诉人XXXXXXXXX市以先付部分货款的方式,从XXX·XXX等三人处收购羊皮xxxx余张,价值19万余元。”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当时的真实情况是,2003XXX答应替XXX·XXXXXX代卖羊皮后,就于xxxx年初委托XXXXXX押车将这批皮子(共计约xxxx张价值约xx万多元)和上诉人的皮子运抵XXX留史。然后再从货栈老板处借款,在XXXXXX8万元分几次给付XXX·XXX。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先付部分货款取得信任后再把羊皮骗走。

3一审法院对XXX·XXX等人扣押XXX货物的真实情况没有认真进行调查。

xxxx928XXX回石之前,其在XXX收购的羊皮和细羊毛分别存放在XXX·XXX的库房和自己租赁的库房。XXX·XXXXXX的各个库房都上了锁,钥匙由他控制。2004年患病期间,XXXXXX·XXX在家住XXX市的XXX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让XXX·XXX的弟弟XXXXXXXXX的羊皮拉到XXX卖掉;在将属于XXX的羊毛充抵欠帐,以了断XXXXXX·XXX代卖羊皮一事;XXX自己则需要留在XXX市当人质。”该协议由XXXXXX留史XXXXXX)等人作保证人。但次日装车时,XXX等突然翻脸不让装车到XXX卖皮。他让XXX想法弄到钱然后再把皮子拉走。

4 XXXXXX之后,曾在xxxx23月给XXX维族人XXX打电话委托其将XXX·XXX扣的羊皮处理掉,以抵XXX·XXXXXX等三人的欠款。但XXX·XXX认为每张羊皮X元价格过高而没有接受,这些羊皮数量大约是xxxxxxxx张。

对于上述扣货事实,上诉人XXX在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里每一次都有交代,一审庭审时XXX也有供述。

(二)上诉人XXX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非法占有货款纯属客观归罪。

1 上诉人是否具有占有目的,这是涉及财产犯罪中最本质的特征。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主观犯罪要件呢?让我们看一下如下事实。据上诉人讲,在XXX·XXX再三请求下,上诉人才答应替其代卖羊皮的。而且是在羊皮没有卖出的情况下,从货栈老板手中借款先后给了XXX·XXX部分羊皮款。假如上诉人XXX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羊皮脱离XXX·XXX的实际控制后,上诉人完全可以以货物没有售出为由,分文不付。XXX也没有挥霍羊皮款。另外,一审判决认定的“案发后XXX潜逃”。辩护人认为该认定是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的。真实情况是:“大约在xxxx年至xxxxXXX·XXX曾来XXXXXXXXX,恰巧当时因XXX一边治病一边卖皮革没有在家。xxxx6月份XXX(即XXX·XXX)等人来到XXXXXXXXX的住处要钱。XXX说自己在治病也弄不到手里钱,也无法到XXX去拉自己的皮。XXX(即XXX·XXX)说:你让我把你在XXX的皮子拉到XXX留史皮市场上卖掉,我保证决不黑你的钱。XXX说:XXX和我签订担保协议还不叫把皮子拉走,我的一份合同你还拿着,电话上XXX说要去卖了我的羊皮,等我与XXX见了面再说,你不要拉皮子,他们就走了,再后来他们就到公安局告上诉人诈骗。”另外,报案人XXX·XXXXXX)在xxxx1112日的询问笔录陈述:XXX说到今年10月份给我3万元。虽然二者陈述不一致,但完全可以说明一点:XXX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XXX·XXX等人的羊皮款。XXXXXX回到XXX后,身患重病,时而治病,时而到处找人卖货,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案发后潜逃的事实。况且XXXXXXXXX还有价值数十万元的货物在XXX·XXX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XXX也没有必要潜逃。

2 XXX没有非法占有XXX·XXX羊皮款的目的。一审法院在没有认真查证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一张XXXXXX·XXX等人威胁下书写的所谓欠条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货款的目的,实属牵强附会。进而以此为依据认定XXX构成诈骗罪是极端错误的。理由如下:

1)、关于所谓“欠条”的真实情况和来由:

一审法院认定XXX犯有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XXX·XXX等人提供的XXX2004928农历815)在XXX·XXX弟弟XXX家写下的欠条。该欠条是XXXXXX·XXX等人的逼迫下无奈出具的。在XXX·XXX弟弟XXX家,XXX·XXX等人逼迫XXX,把以前XXXXXX·XXX写的代卖皮子的记帐单换签成欠条,代卖这批皮子是XXXXXX·XXX之间的事情,与XXXXXX(即XXX·XXX)无关。但打欠条时XXXXXX(即XXX·XXX)强制XXX必须把他们的名字也写在欠条上,并写明他们三个人合伙。XXX当场声明:XXX·XXX欠我xxxx元未还,我在XXX收购的价值数十万元的皮毛还在XXX·XXX控制的库房存放,要求碰一下总账再打条。这时XXX威胁我说:我让你怎么写就怎么写,如果不写就把你扔进菜窖,让你儿子拿钱来XXX赎人,XXX还说:不让你把XXX存放的皮子拉走,叫你回去想法带钱来拉你的皮子,你留在XXX怕你死掉。当时由于XXX身患重病(病危),且现场情形十分恐怖,万般无奈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下欠条。关于欠条上的地址问题:写欠条时,XXX强令XXXXXX的地址写上,XXX说自己在XXX没有房子,是租的房子,老家是XXXXXX的。但XXX不信,说你身份证和暂住证上写的是XXX的地址你必须写XXX的地址。无奈XXX只好写上女儿在XXX住的大概位置。关于欠条上的名字的问题:XXXXXX·XXX认识多年,曾多次进行羊皮买卖生意,他知道XXX的汉族名字。XXX最初用XXX这个回民经名是在2003年以后,当时还是听从了XXX·XXX的建议。xxxx年非典期间XXX·XXXXXX担保欠账收羊皮4万张,开始给他打的欠条用的是XXX这个名字,后XXX·XXX说你是回民要用你的回民名字打欠条,我们这里相信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民。在这之后XXX打欠条就用自己的回民经名XXX,因为回民从小就有阿訇取得经名。打欠条时他们要求必须用XXX这个回民经名,无奈XXX只好写上XXX。另外也没有所谓的谎称在XXX还款问题,欠条上的付款时间也是他们强迫XXX写的。

2)、XXXXXXXXX市从事羊皮买卖生意多年,当地市场上很多做羊皮生意的人都知道他叫XXX,给其他人出具的欠条也是用的XXX三字。况且XXXXXXXXX办有合法有效的暂住证件,暂住证上登记的名字就叫XXX(由于户籍管理部门的原因,XXX事实上有两个户口和身份证,XXX老家的叫XXXXXX的叫XXX,但这两个身份证件均合法真实,从提供的证据上足以证实。),有身份证编号以及上诉人在XXX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和照片,通过查询暂住证上的信息就可以掌握XXX的基本信息,就能找到XXX。因此XXX不可能通过伪造姓名和住址的方式进行诈骗。

3)欠条上留有XXX儿子XXX使用的手机号码,该号码是XXXXXX办理的,且打欠条时该电话一直在使用,只是后来因欠费才停机的。从留有联系方式这一点上看,XXX也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4)该欠条是在逼迫情况下出具,不具有真实性。书写的欠款数额也不是碰总账的结果。XXX·XXX报案是持有XXX照片(复印件),该照片是如何取得的?需法庭调查。他们连XXX的照片都能获取,那么说XXX通过提供假名家地址的方式进行诈骗就很牵强。

(三)侦察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证据,在本案中上诉人XXX在侦察机关对其多次进行讯问时都谈到被害人XXX·XXX扣货的事实,当时的知情人有XXXXXX等人,而侦察机关只是简单的询问了报案人,没有进一步进行核实。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之规定。关于扣货这一基本事实如果存在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性,虽然XXX·XXX等三报案人异口同声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但没有其他证据在案佐证予以否定。因此,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认定上诉人XXX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XXX客观上没有实施欺骗手段,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案纯属经济纠纷。

二 关于法律适用部分。

1XXXXXX·XXX的纠纷纯属普通民事纠纷,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诈骗刑事犯罪。XXX没有诈骗XXX·XXX等人的货款,对于双方存在的民事纠纷,应该按照民事途径解决。如果XXX·XXX等人认为XXX拖欠他们的货款,那么他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2、一审法院判决剥夺XXX政治权利3年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诈骗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也不能判决剥夺XXX的政治权利。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的两个诉讼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法律上的事实,那就是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不是法律上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其罗列的所谓证据不仅不能使本案诸多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逻辑和法律要求的证据体系,其指控上诉人犯有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构成诈骗罪的判决是不严肃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XXXXXXXXX·XXX等的纠纷纯属单纯的经济纠纷,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对XXX科以重刑,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依法对上诉人XXX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XXX

xxxxxx

(注:该案经二审审理,现已发回重审。)




网站维护:王少辉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辉律师 CopyRight 2003-2018

电邮:491958713@qq.com保密咨询网址:http://wshlawyer.findlaw.cn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大街槐安路交叉口中环商务8U/V

冀ICP备07005770  QQ:491958713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