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刘新维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XXX亲属的委托,并经上诉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XXX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没有诈骗犯罪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应以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采取了欺骗方法获得他人财物,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
(一)上诉人XXX客观上不具有诈骗手段,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事实和情节纯属牵强附会,不实之词。
本案是由于上诉人XXX应XXX·XXX请求代卖羊皮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
1、大约在xxxx年xx月份(农历)XXX应XXX·XXX的再三请求,答应替其代卖约xxxx张价值约18万多元的羊皮。因当时和另外一个XXX人有经济纠纷,不敢到XXX留史卖皮,所以就委托XXX代卖。当时XXX·XXX说我信任你,赔了是我的,你只管代卖就可以了。xxxx年2月份,XXX委托XXX人XXX押车把这批皮子和自己的皮子运抵XXX留史。后因该批货物未能及时售出而导致亏本。
2、一审法院认定:“xxxx年2月份,上诉人XXX在XXXXXX市以先付部分货款的方式,从XXX·XXX等三人处收购羊皮xxxx余张,价值19万余元。”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当时的真实情况是,2003年XXX答应替XXX·XXX到XXX代卖羊皮后,就于xxxx年初委托XXX人XXX押车将这批皮子(共计约xxxx张价值约xx万多元)和上诉人的皮子运抵XXX留史。然后再从货栈老板处借款,在XXXXXX将8万元分几次给付XXX·XXX。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先付部分货款取得信任后再把羊皮骗走。
3一审法院对XXX·XXX等人扣押XXX货物的真实情况没有认真进行调查。
xxxx年9月28日XXX回石之前,其在XXX收购的羊皮和细羊毛分别存放在XXX·XXX的库房和自己租赁的库房。XXX·XXX把XXX的各个库房都上了锁,钥匙由他控制。2004年患病期间,XXX与XXX·XXX在家住XXX市的XXX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让XXX·XXX的弟弟XXX把XXX在XXX的羊皮拉到XXX卖掉;在将属于XXX的羊毛充抵欠帐,以了断XXX与XXX·XXX代卖羊皮一事;XXX自己则需要留在XXX市当人质。”该协议由XXX、XXX留史XXX(XXX)等人作保证人。但次日装车时,XXX等突然翻脸不让装车到XXX卖皮。他让XXX想法弄到钱然后再把皮子拉走。
4 在XXX回XXX之后,曾在xxxx年2、3月给XXX维族人XXX打电话委托其将XXX·XXX扣的羊皮处理掉,以抵XXX·XXX、XXX等三人的欠款。但XXX·XXX认为每张羊皮X元价格过高而没有接受,这些羊皮数量大约是xxxx至xxxx张。
对于上述扣货事实,上诉人XXX在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里每一次都有交代,一审庭审时XXX也有供述。
(二)上诉人XXX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非法占有货款纯属客观归罪。
1 上诉人是否具有占有目的,这是涉及财产犯罪中最本质的特征。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主观犯罪要件呢?让我们看一下如下事实。据上诉人讲,在XXX·XXX再三请求下,上诉人才答应替其代卖羊皮的。而且是在羊皮没有卖出的情况下,从货栈老板手中借款先后给了XXX·XXX部分羊皮款。假如上诉人XXX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羊皮脱离XXX·XXX的实际控制后,上诉人完全可以以货物没有售出为由,分文不付。XXX也没有挥霍羊皮款。另外,一审判决认定的“案发后XXX潜逃”。辩护人认为该认定是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的。真实情况是:“大约在xxxx年至xxxx年XXX·XXX曾来XXXXXX找XXX,恰巧当时因XXX一边治病一边卖皮革没有在家。xxxx年6月份XXX(即XXX·XXX)等人来到XXXXXXXXX的住处要钱。XXX说自己在治病也弄不到手里钱,也无法到XXX去拉自己的皮。XXX(即XXX·XXX)说:你让我把你在XXX的皮子拉到XXX留史皮市场上卖掉,我保证决不黑你的钱。XXX说:XXX和我签订担保协议还不叫把皮子拉走,我的一份合同你还拿着,电话上XXX说要去卖了我的羊皮,等我与XXX见了面再说,你不要拉皮子,他们就走了,再后来他们就到公安局告上诉人诈骗。”另外,报案人XXX·XXX(XXX)在xxxx年11月12日的询问笔录陈述:XXX说到今年10月份给我3万元。虽然二者陈述不一致,但完全可以说明一点:XXX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XXX·XXX等人的羊皮款。XXX从XXX回到XXX后,身患重病,时而治病,时而到处找人卖货,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案发后潜逃的事实。况且XXX在XXXXXX还有价值数十万元的货物在XXX·XXX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XXX也没有必要潜逃。
2 XXX没有非法占有XXX·XXX羊皮款的目的。一审法院在没有认真查证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一张XXX在XXX·XXX等人威胁下书写的所谓欠条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货款的目的,实属牵强附会。进而以此为依据认定XXX构成诈骗罪是极端错误的。理由如下:
(1)、关于所谓“欠条”的真实情况和来由:
一审法院认定XXX犯有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XXX·XXX等人提供的XXX于2004年9月28日(农历8月15日)在XXX·XXX弟弟XXX家写下的欠条。该欠条是XXX在XXX·XXX等人的逼迫下无奈出具的。在XXX·XXX弟弟XXX家,XXX·XXX等人逼迫XXX,把以前XXX与XXX·XXX写的代卖皮子的记帐单换签成欠条,代卖这批皮子是XXX和XXX·XXX之间的事情,与XXX和XXX(即XXX·XXX)无关。但打欠条时XXX和XXX(即XXX·XXX)强制XXX必须把他们的名字也写在欠条上,并写明他们三个人合伙。XXX当场声明:XXX·XXX欠我xxxx元未还,我在XXX收购的价值数十万元的皮毛还在XXX·XXX控制的库房存放,要求碰一下总账再打条。这时XXX威胁我说:我让你怎么写就怎么写,如果不写就把你扔进菜窖,让你儿子拿钱来XXX赎人,XXX还说:不让你把XXX存放的皮子拉走,叫你回去想法带钱来拉你的皮子,你留在XXX怕你死掉。当时由于XXX身患重病(病危),且现场情形十分恐怖,万般无奈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下欠条。关于欠条上的地址问题:写欠条时,XXX强令XXX把XXX的地址写上,XXX说自己在XXX没有房子,是租的房子,老家是XXXXXX的。但XXX不信,说你身份证和暂住证上写的是XXX的地址你必须写XXX的地址。无奈XXX只好写上女儿在XXX住的大概位置。关于欠条上的名字的问题:XXX和XXX·XXX认识多年,曾多次进行羊皮买卖生意,他知道XXX的汉族名字。XXX最初用XXX这个回民经名是在2003年以后,当时还是听从了XXX·XXX的建议。xxxx年非典期间XXX·XXX为XXX担保欠账收羊皮4万张,开始给他打的欠条用的是XXX这个名字,后XXX·XXX说你是回民要用你的回民名字打欠条,我们这里相信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民。在这之后XXX打欠条就用自己的回民经名XXX,因为回民从小就有阿訇取得经名。打欠条时他们要求必须用XXX这个回民经名,无奈XXX只好写上XXX。另外也没有所谓的谎称在XXX还款问题,欠条上的付款时间也是他们强迫XXX写的。
(2)、XXX在XXXXXX市从事羊皮买卖生意多年,当地市场上很多做羊皮生意的人都知道他叫XXX,给其他人出具的欠条也是用的XXX三字。况且XXX在XXXXXX办有合法有效的暂住证件,暂住证上登记的名字就叫XXX(由于户籍管理部门的原因,XXX事实上有两个户口和身份证,XXX老家的叫XXX,XXX的叫XXX,但这两个身份证件均合法真实,从提供的证据上足以证实。),有身份证编号以及上诉人在XXX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和照片,通过查询暂住证上的信息就可以掌握XXX的基本信息,就能找到XXX。因此XXX不可能通过伪造姓名和住址的方式进行诈骗。
(3)欠条上留有XXX儿子XXX使用的手机号码,该号码是XXX在XXX办理的,且打欠条时该电话一直在使用,只是后来因欠费才停机的。从留有联系方式这一点上看,XXX也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4)该欠条是在逼迫情况下出具,不具有真实性。书写的欠款数额也不是碰总账的结果。XXX·XXX报案是持有XXX照片(复印件),该照片是如何取得的?需法庭调查。他们连XXX的照片都能获取,那么说XXX通过提供假名家地址的方式进行诈骗就很牵强。
(三)侦察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证据,在本案中上诉人XXX在侦察机关对其多次进行讯问时都谈到被害人XXX·XXX扣货的事实,当时的知情人有XXX、XXX等人,而侦察机关只是简单的询问了报案人,没有进一步进行核实。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之规定。关于扣货这一基本事实如果存在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性,虽然XXX·XXX等三报案人异口同声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但没有其他证据在案佐证予以否定。因此,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认定上诉人XXX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XXX客观上没有实施欺骗手段,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案纯属经济纠纷。
二 关于法律适用部分。
1、XXX和XXX·XXX的纠纷纯属普通民事纠纷,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诈骗刑事犯罪。XXX没有诈骗XXX·XXX等人的货款,对于双方存在的民事纠纷,应该按照民事途径解决。如果XXX·XXX等人认为XXX拖欠他们的货款,那么他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2、一审法院判决剥夺XXX政治权利3年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诈骗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也不能判决剥夺XXX的政治权利。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的两个诉讼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法律上的事实,那就是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不是法律上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其罗列的所谓证据不仅不能使本案诸多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逻辑和法律要求的证据体系,其指控上诉人犯有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构成诈骗罪的判决是不严肃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XXX和XXXXXX·XXX等的纠纷纯属单纯的经济纠纷,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对XXX科以重刑,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依法对上诉人XXX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XXX
xxxx年x月x日
(注:该案经二审审理,现已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