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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2001-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 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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