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电话:000-0000000 邮编:000000
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XX)X民初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关于XXXX有限公司补足XXXX有限公司缺供设备的部分,并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的第X项;
3、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令上诉人补足缺供设备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X条约定:“一旦货物抵达交货地点,需方应立即对货物的外观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应在最迟X天内向供方出具检验证明,否则即视为检验合格无误。”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举出任何缺少货物的有效证据,应当视为检验合格无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设备是否缺少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由上诉人承担。假如原告诉称的产品缺少,那么其发电机组是无法正常投产运行的。值得一提的是,原告的发电机组自XXXX年X月X日投运至今都在正常、安全运行。
2、另外,XXXX年X月X日XX总经理确实到被上诉人公司现场检验,现场确实缺少XXX装置一台和XXX装置一台,但自XXXX年设备到达被上诉人处至今已达X年之久,被上诉人从未就该设备缺少问题通知上诉人。况且该设备在被上诉人控制之下,所以该设备的缺少与上诉人无关。
3、综上,一审判决令上诉人补足缺供设备是错误的,应依法纠正。
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调试维修义务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所供设备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产品缺陷问题。
(1)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XX省工XX公司XX分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XXXX有限公司X#汽轮发电机电议调试工作汇报》”证实:A 上诉人提供设备经调试检验合格。B 被上诉人的所有设备已经具备启动条件。
(2)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XXXX年X月X日的XXX市电力办公室文件《关于XXXX有限公司技改扩建工程X号发电机组验收合格的通知》(X电力[XXXX]XX号)文件证实:被上诉人的发电机组已经具备发电规定标准。
(3)被上诉人的全部设备(当然的包括上诉人所供设备)经调试合格,从XXXX年X月X日就已经并网发电且安全运行至今。被上诉人称其在XXXX年、XXXX年、XXXX年已经通知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的发电机组是在XXXX年X月X日才投产并网发电的,难道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在没有投入运行前,被上诉人就发现质量问题?况且,被上诉人也无有效证据来证明其曾通知过上诉人,显然被上诉人的诉称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至于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XXXX年X月X日函件后,未予以理会,是因被上诉人无理拖欠货款所致,上诉人已违约在先,另外,被上诉人在信函中所称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亦无法定义务对被上诉人的来函予以回复。
2、被上诉人多次催促上诉人履行调试维修义务的说词与事实不符,请二审法院明察。应当指出,上诉人所供的设备只是被上诉人发电机组的一小部分,整个发电机组的调试需要专业的有资质的安装公司调试,并非由上诉人进行调试。上诉人是否要到现场参加调试,应由被上诉人决定。被上诉人声称其4#机组于XXXX年X月X日具备调试条件,曾多次要求上诉人来现场调试,但上诉人从未接到过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到现场参加调试的通知。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能证实其通知上诉人到现场参加调试的相关证据。事实上,早在XXXX年X月份,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派调试人员到现场参加调试,上诉人的调试人员共X人于XXXX年X月X日到达现场,但到达后发现现场并不具备调试条件,调试人员苦等XX天,但是现场仍不具备调试条件,无奈返X。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没有派调试人员来XX调试与事实不符是极端错误的。
3、综上,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调试维修义务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三、一审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XXXXXX元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上诉人不存在所谓的经济损失。至于被上诉人直到XXXX年X月X日并网发电的原因,均由被上诉人自己造成,与上诉人无关。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所谓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况且其计算也毫无根据。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行为迟延生产的时间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共计XX天纯属无稽之谈。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表明,X#机组已于XXXX年X月XX日完成调试,XXXX年X月X日通过验收,XXXX年X月X日并网发电,该期间系被上诉人调试、验收和准备并网发电的期间,并非所谓的损失期间。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发电利润的依据系XX有限责任公司XX车间出具。该单位没有资格出具上述的证明,如果需要出具,应有电力行业的权威部门出具;XXXX和被上诉人系同一投资主体投资兴建,二者是利益共同体,故该证明的证据效力值得商榷。
3、上诉人提供的设备是作为整体使用的,时至今日被上诉人的全部设备都在正常运转、正常发电。如果缺供设备、如果设备存在被上诉人辩称的诸多质量问题,被上诉人的发电设施何以能自投产至今均正常使用呢?
4、综上,拒付设备款和违约金才是被上诉人虚构损失乃至起诉的真实原因。所以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XXXXXX元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四、因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理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主张应依法支持,理由如下:
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设备现场调试完成后一周内向上诉人支付合同余款XXXXXX元,但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延期长达XX个月之久(从XXXX年X月X日起计算到一审起诉之日)。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XXXXXX元。(XXXXXXX元*1%\月*XX=XXXXXX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支付合同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地方保护思想严重,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判决及其不公。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关于XXXX有限公司补足XXXX有限公司缺供设备的部分,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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