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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2)336号 【发布日期】1992-05-07 【生效日期】1992-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对“中止车辆运行”一词解释的复函
(交运发(1992)336号1992年5月7日)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今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请求解释部23号令中“中止车辆运行”一词的电报收悉。现复如下: 我部23号令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中止车辆运行”,是为了制止违章营运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制止违章的手段。实施此项措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责令违章车辆驶离营运现场,停放到指定地点,包括车主自己的停车场点;当事人拒不执行时,也可由有驾驶证的运政管理人员将违章车辆开至保管地点,交付保管,禁止其运行。实施中止运行必须慎重,不属于部2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种违章情况,不得实施中止运行的强制措施。被中止运行车辆的责任人,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没有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由决定中止运行的机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其车辆及所载货物,获准后经过公证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此次违章应给予的罚款和车货保管费及拍卖费之后,余额部分退还车主。凡行驶在公路上的营业性运输车辆,均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发生违章应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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