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www.sjzls.cn
 | 网站首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荣誉 | 律师介绍 | 法律法规 | 案例选登 | 文书范本 | 法制资讯 | 理论研究 | 最新动态 | 摘录杂谈 | 案件委托 | 意见箱 | 后台管理 | 
用户名:
密码:

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可以信赖的法律咨询服务网站。石家庄法律顾问


★欢迎光临——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http://www.sjzls.cn
★业务联系13832129001  QQ在线:491958713
★服务领域 法律顾问 找律师\河北律师or石家庄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律师\石家庄合同律师\公司企业破产改制律师\金融与公司证券律师\教育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商标著作权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债务追讨律师\公司企业律师\不良债权处理律师\离婚诉讼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民商事纠纷处理律师\医疗事故律师\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房地产与建筑纠纷律师\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律师\工伤与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律师见证\名誉侵权纠纷律师\物业纠纷律师\商业特许经营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律师\公司企事业法律顾问\私人律师\工商查询律师\资信调查律师\免费咨询律师\律师咨询热线\律师在线咨询网址\律师接洽方式\请登录河北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
★案件代理


★网站公告 ·本站点击量突破100万次,本站将继续完善功能,力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值得信赖之法律服务。王少辉律师被评为石家庄市07年度优秀律师。·王少辉律师参加精品导报组织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法律咨询活动。·祝贺王律师加盟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公民律师团;祝贺王律师加盟精品导报新闻3·15家庭律师咨询团,并担任该报律师坐庄栏目值班律师。
★本站开通《即时咨询》《保密咨询》,咨询请点击《即时咨询》《保密咨询》。更多详情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南街村
王少辉律师网上咨询室
一法网
全国人大
中国政府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百度
郑州律师
法律快车
维权365
百度辉煌律师网
郑州仲裁委土矿仲裁中心
金牙大状律师网
深圳民事律师网
中国律师交流网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网站
世纪律师网
济源律师网
湖州人才网
联合律师网
律师365
环球法律网
深圳房产律师网
明宪公司律师网
深圳律师网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
快法网
石家庄律师
法律互联
石家庄律师
呼律网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8-07
  【生效日期】1993-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因受到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诉讼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
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网站维护:王少辉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辉律师 CopyRight 2003-2018

电邮:491958713@qq.com保密咨询网址:http://wshlawyer.findlaw.cn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大街槐安路交叉口中环商务8U/V

冀ICP备07005770  QQ:491958713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