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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6〕131号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2006-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3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锐志轿车专用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5]7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基本险条款:A0206Z07000C060217-1000;

  2、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A0206Z07F01P060217-1000;

  3、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06Z07F02P060217-1000;

  4、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失险条款:A0206Z07F03P060217-1000;

  5、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A0206Z07F04L060217-1000;

  6、更换新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5P060217-1000;

  7、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7T06P060217-1000;

  8、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6T07L060217-1000;

  9、代步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8P060217-1000;

  10、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

  1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

  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地向消费者公布条款费率的有关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上述产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加强诚信经营,改进保险服务。经营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

  

  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仅适用于由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其认定经销店销售的、用途为非营运乘用的锐志系列轿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本保险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基本险可独立投保;投保了基本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若有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为准;特约条款若有与基本险或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特约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之事宜,以基本险、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机动车损失险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自燃、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雹灾、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5.受保险机动车车上物品意外撞击;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7.保险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当时,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外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被盗窃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四)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辆零部件或其总成本身质量缺陷;

  (六)轮胎(包括内胎、外胎及钢圈)单独损坏;玻璃(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的人身伤亡,以及他们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本车损失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四)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五)第三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在车下或车体以外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总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

  (四)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已达到12分;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动车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五)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事故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被非法转移;

  3、保险机动车发生下列变化,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

  (1)同时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两项及以上;

  (2)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

  (3)改变使用性质;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4、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5、保险机动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被其他机动车拖带;

  6、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及上述行为持续期间;

  7、保险机动车处于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或保养期间;

  8、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

  10、保险车辆行驶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外;

  11、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

  第十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

  (二)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被遥控启动;

  (四)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的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的减值损失;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四)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部分;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第十四条 投保人未选择的保险责任、赔偿方式、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行驶区域

  第十五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机动车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入境:指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

  境内:指保险机动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省内:指保险机动车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指定行驶区域范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浮动标准。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一)机动车损失险

  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金额: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确定;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部分损失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3、新增设备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时在下列赔偿限额确定方式中自主选择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

  Ⅰ、保险人仅负责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

  Ⅱ、保险人仅负责对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

  Ⅲ、保险人负责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

  投保人选择第Ⅰ项或第Ⅲ项赔偿方式时,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康复费、营养费、整容费三项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对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为限,康复费、营养费、整容费与其它人身伤亡赔偿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总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

  投保人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和投保座位数,投保座位数以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康复费、营养费、整容费三项费用的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的30%为限,每次事故每座康复费、营养费、整容费与其它人身伤亡赔偿的总金额以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即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365)×承保天数。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太平洋-锐志轿车专用保险费率规章》为准。

  

  免赔规则

  第十九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行撤离现场的,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要求的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原始单据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的,除上述材料外,被保险人还应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合同要求的协议或者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地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若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出险地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受损,除被保险人另有要求外,保险人应送交丰田特约维修站维修。受损机动车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丰田特约维修站检验,确定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第三者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核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损失险赔款计算

  (一)保险机动车损失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保险合同签订地购买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时,保险人按该购买价格计算赔款,并退还保险金额与该购买价格之间差额部分的保费。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后,本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2、部分损失:

  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新车购置价的,保险人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部分损失保险金额小于新车购置价的,保险人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实际修理费用按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可委托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认定的特约维修厂向保险人索赔并领取赔款,被保险人支付实际修复费用与保险人赔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后即可提车。

  保险机动车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绝对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

  (二)施救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若施救的财产中还有未在本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人按投保财产保险金额占施救财产总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时,保险人按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价值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款计算

  保险机动车发生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投保人选定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确定方式,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价值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计算

  保险机动车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单一受害人,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在投保座位数少于核定座位数且未指定座位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投保座位数与核定座位数的比例计算赔款。

  若出险时车上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保险人按保险机动车核定座位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并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交付保险机动车或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除被保险人另有要求外,保险人应将出险机动车送至丰田特约维修站维修,丰田特约维修站应保证在维修协议约定的工期内修复并保证维修质量。丰田特约维修站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维修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保险机动车返修的,保险人承诺:每延误工期一天,由丰田特约维修站按修理费用的1%或300元/日(以低者为准)赔付违约金,直至按维修协议的约定修理完毕;若丰田特约维修站不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则由保险人垫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及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机动车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使保险机动车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险机动车的维护、保养、装载、检验。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三十九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事故应当及时报案。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争议解决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进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保险合同术语解释

  1、保险机动车: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锐志轿车,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厂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新增设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3、第三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员工之外的,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4、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位于保险机动车车体内的人员,但不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实际价值: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车辆的新车市场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税)减去该车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6、折旧金额: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减少的那部分价值。折旧金额按月计算,月折旧率按0.6%执行,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7、新车购置价: 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或保险机动车出险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款的丰田锐志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8、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不包括自然灾害。

  9、全部损失:保险机动车整体损毁、或保险机动车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

  10、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或合同约定的比例)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11、自燃: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起火,或因机动车自身摩擦起火。

  12、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为不明原因火灾,或由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不明原因火灾。

  13、减值损失: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14、修复费用:将财产功能恢复到未发生保险事故以前的状态所需支付的费用。

  15、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人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16、改变使用性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投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如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改为家庭自用汽车、企业用车等。

  17、丰田特约维修站: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式认定的经销店及丰田汽车公司认定的维修服务站。

  18、本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4目中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

  

  第二部分附加险

  1、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

  2、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3、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4、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

  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险别。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险别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保险机动车及保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及保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丢失。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新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

  (四)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五)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同时失踪;

  (六)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车钥匙、报案证明、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三)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原车钥匙不全的,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不能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的,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五) 保险机动车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六)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机动车的各项权利移交保险人并签具权益转让书,方可获得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机动车和保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条其它事项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一)保险人尚未进行赔付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

  (二)若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并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三)若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并已进行赔付的,保险机动车归保险人所有。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险别。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二)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第三条赔偿处理

  发生二次以上保险事故的,从第二次事故起,每次事故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受损保险机动车交由丰田特约维修站更换玻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自负金额后,方可至丰田特约维修站提车。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不适用于本险别。

  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险别。本险别仅适用于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位弯曲、变形及其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车身表面被腐蚀性液体腐蚀或其他涂料涂抹造成的损失;

  (五)在安装、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险别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二次以上保险事故的,从第二次事故起,每次事故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不适用于本险别。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受损保险机动车交由丰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自负金额后,方可至丰田特约维修站提车。

  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险别。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中所列的保险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1、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

  5、车上所载货物。

  第二条责任免除

  1、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间接或贬值损失;

  2、随车携带物品遭哄抢或在混乱中丢失;

  3、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4、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5、随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6、随车携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7、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险别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万元,年赔偿限额为5万元。

  第四条赔偿处理

  1、保险人按随车携带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随车携带物品的发票,保险双方根据发票金额及购买时间计算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实际价值或由公估行确定其实际价值。

  2、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险别。

  

  第三部分特约条款

  1、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2、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4、代步车特约条款

  5、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

  6、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本条款仅适用于初次上牌后2年以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用车、家庭自用汽车。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特约本条款时可选择下列一款,当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预计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投保人选择的款别中约定的比例时,保险人赔偿一辆与保险机动车同款的丰田锐志新车。

  A: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70%;

  B: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60%;

  C: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50%。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应交付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及费用。

  保险机动车同款车停产时,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方式。

  保险机动车残余部分的折价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丰田特约维修站三方协商一致。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保险人赔偿之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被保险人因此而发生的下列费用,可要求保险人给予补偿:

  1、临时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转乘其它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本项费用的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人数以5人为限,天数以2天为限;保险人以正式票据为凭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赔偿。

  2、临时住宿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在其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城市住宿而发生的住宿费用;本项费用的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天300元,人数以5人为限,天数以2天为限;保险人以正式票据为凭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赔偿。

  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无法正常行驶、自行移动,必须由救援车拖曳、牵引方可移动。

  本条款经常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已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市、县。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临时交通费用”是发生在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的费用,则不能同时要求保险人赔偿临时住宿费;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住宿费用是被保险人计划内的费用(如外出目的地住宿费用),则该费用不属于临时住宿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临时交通费与临时住宿费两项费用年赔偿总额合计不得超过5000元。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时,对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若诉讼、仲裁的金额中有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按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金额占诉讼、仲裁诉请总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费用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代步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非营运乘用的锐志系列轿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下列款别中选择一款,保险机动车发生该款别列明的情形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的代步车,或者提供代步车租金:

  A、 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损毁;

  B、 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及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或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代步车与代步车租金不同时提供,代步车租金额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保险机动车部分损失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完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全车遭盗抢,或投保了更换新车特约条款且保险机动车损失程度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比例时,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的,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保险人赔偿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的,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提供代步车或代步车租金天数不超过保险单约定天数,保险单约定天数最高不超过30天,日租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提供代步车以及代步车租金:

  1、保险机动车在维修场所维修的时间小于或等于3天;

  2、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3、在丰田特约维修站以外的维修场所修理时,因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4、因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5、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修理而延长的修理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客户。投保人在特约本条款时应在下列两款中与保险人协商选定一款:

  A、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仅在指定驾驶人驾驶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他任何人驾驶时发生的任何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时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予以赔付,但在核定后的总赔款基础上,每次事故增加30%的绝对免赔率。

  指定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的并在保单中列明的驾驶人。投保人按保单列明的指定驾驶人的相关情况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对于本特约条款任一款别,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且同时享受了相应的费率折扣者,保险人对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不负责赔偿。

  保险机动车在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绝对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本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金额分为三个档次:500、1000元、2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确定。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投保的机动车损失类基本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按机动车损失类基本险计算的赔款金额低于投保人按本特约条款约定选定的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损失类基本险的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绝对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

  特约了本条款后,基本险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在适用本特约条款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前,应首先适用其他条款约定的免赔规定。

  

  费率表请用EXCEL打开 产险131附件2(表).xls

  

  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保险专用条款费率规章

  

  一、本费率规章的适用性

  本费率规章仅适用于《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保险专用条款》中的基本险、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一)损失险基本险:

  1、机动车损失险

  (二)责任险基本险:

  1、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车上人员责任险

  (三)附加险:

  1、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4、随身携带物品责任险

  (四)特约条款:

  1、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2、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4、代步车特约条款

  5、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

  6、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二、保险费的计算

  (一)基本险标准保费的计算

  1、损失险基本险:

  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基本保费+部分损失保额×部分损失费率+全部损失保额×全部损失费率)+新增设备保额×新增设备费率】×机动车损失险地区系数

  2、责任险基本险:

  (1)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赔偿方式Ⅰ对应的固定保费+投保人所选赔偿方式Ⅱ对应的固定保费+投保人所选赔偿方式Ⅲ对应的固定保费

  其中,投保人所选赔偿方式Ⅰ对应的固定保费 = 第三者人身伤亡固定保费×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Ⅰ款)地区系数

  投保人所选赔偿方式Ⅱ对应的固定保费 = 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固定保费×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Ⅱ款)地区系数

  投保人所选赔偿方式Ⅲ对应的固定保费 =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固定保费×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Ⅲ款)地区系数

  对于费率表中没有直接列出的赔偿限额,其保费的确定方法如下:

  ①对于费率表中没有直接列出且在5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赔偿限额,通过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保费,即根据该限额(假设为x万元)与其最为接近的两个列明赔偿限额(假设分别为A万元和B万元,且A<x<B)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固定保费。

  

  假设根据费率表查出赔偿限额为A万元和B万元时,固定保费分别为PA和PB,那么限额为x万元时的固定保费Px的计算公式为:

  Px=PA+(PB-PA)·(x-A)/(B-A)

  = [PB·(x-A)+ PA·(B-x)]/(B-A)

  例如,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和20万元对应的固定保费分别为200元和320元时,15万元赔偿限额的固定保费计算公式为:200+(15-10)·(320-200)/(20-10)=260元。

  ②当赔偿限额(x万元)大于100万元时,固定保费

  Px=P100+(P100-P50)·(x-100)×0.016

  ③当赔偿限额小于5万元时,固定保费

  Px=P5 -(P10-P5)·(5-x)×0.16

  (2)车上人员责任险标准保费=总赔偿限额×费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地区系数

  其中总赔偿限额为投保的各座位赔偿限额之和。

  (二)附加险标准保费的计算

  1、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标准保费=保额×费率×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地区系数

  2、玻璃单独破碎险标准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玻璃单独破碎险地区系数

  3、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标准保费=保额×费率

  4、随身携带物品责任险标准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费率

  

  (三)特约条款标准保费的计算

  1、更换新车特约条款标准保费(三个款别的保费计算方法相同)=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更换新车特约条款费率,此处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不含新增设备加费部分

  2、事故随附费用特约条款标准保费=固定保费

  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标准保费=固定保费

  4、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标准保费(两个款别保费计算方法相同)=约定天数×约定日租金额×费率

  5、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两个款别保费计算方法相同):按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查费率,以计算优惠额度。该险别保费为负数,是保费的减项。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标准保费=基本险标准保费之和×费率指定2名或3名驾驶人时,费率以其中费率值最大者为准。

  6、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该险别保费为负数,是保费的减项。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四)总保单保费的计算

  总保单保费=(基本险标准保费之和+附加险标准保费之和+特约条款标准保费之和)×行驶区域系数×无赔款折扣系数×销售渠道系数×交通违章系数

  当以上各项系数连乘之积小于0.5时,按0.5计算。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行驶区域

  1、约定河北省内行驶的,行驶区域可扩展至北京市和天津市;

  2、约定四川省内行驶的,行驶区域可扩展至重庆市;

  3、约定直辖市内行驶的,行驶区域可扩展至直辖市周边500公里范围。

  (二)关于开区间、闭区间的说明

  费率表中方括号表示闭区间,即包含边界点;圆括号表示开区间,即不包含边界点。例如,[1,2)代表车龄大于或等于1年且小于2年。

  (三)关于无赔款折扣系数的说明

  无赔款折扣系数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1,保险机动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无赔款折扣系数才可小于1:

  1、上年保险期间不少于一年;

  2、于上年保险期满前办理投保手续;

  3、在上年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保险机动车无赔款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连续的一个或几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或虽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未向保险人索赔或虽有索赔但按保险合同规定不能获取赔款且无实际赔款发生的情况。上年发生1次赔款是指保险机动车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1次事故引发的、并且已从保险公司取得赔款或虽未取得赔款但保险公司赔付已是必然的情况。这里所称的“一个保险年度”指一个为期一年的保险年度。

  无赔款折扣系数的级别视上一保险年度所在无赔款折扣系数级别和赔款记录而定。如为新保,无赔款折扣系数为1;如为转保,则直接按照其以往赔款记录确定系数;如为续保,则:

  

  (1)若续保前处于“连续3年无赔款”、“连续4年无赔款”或“连续5年及5年以上无赔款”档次,那么续保时采用“进一退二”的规则,即保险机动车连续无赔款的年度每增加一年,无赔款折扣系数级别上升一个档次,直至“连续5年及5年以上无赔款”档次;一旦发生赔付(不论次数),无赔款折扣系数级别下降两个档次。

  (2)若续保前处于其余档次,则仍按其赔款记录直接根据系数表确定系数。

  四、短期保险费及长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费率表》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计算方法列明如下:

  (一)若保险期间为一年,直接根据费率表计算年保险费;

  (二)若保险期间不足一年,则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即:短期保险费=年保单保费/365×承保天数;

  (三)若保险期间大于一年,则按本费率规章逐年计算各保险年度的保费,对于此后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日费率计算。

  五、批改保费的计算

  (一)投保人申请办理除增减保险期间以外的保单批改,如保险机动车改装车型、变更使用性质及增减条款、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根据未了责任天数计算批改保费,计算公式为:

  批改保费=(批改后年保单保费-批改前年保单保费)×本保险年度未了责任天数 / 365

  

  如果因批改造成适用系数的变动,应按新的系数计算批改后年保费。如基本险的变动同时引起相关附加险或特约条款保费的变化,也应计算在批改后年保费中。

  (二)投保人申请办理批改保险期间时,计算公式为:

  批改保费=年保单保费×(批改后保险期间天数-批改前保险期间天数)/ 365

  (三)当计算结果为正时,代表批增保费,需向投保人加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计算结果为负时,其绝对值代表批减保费,需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

  (四)对于长期保单,逐年计算各保险年度的批改保费。

  六、退保费的计算

  退保时对每个条款单独计算退保金额。

  (一)对于责任险类条款,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均按日费率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退保金额=该条款年保费×本保险年度未了责任天数 / 365

  (二)对于其他条款,有下列几种情况:

  1、如该条款未发生赔款,按日费率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退保金额=该条款年保费×本保险年度未了责任天数 / 365

  2、保单有效期内已发生赔款的条款,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款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退保费计算公式为:

  退保金额=该条款年保费×(1-该险种已发生赔款金额与各种免赔金额之和/原保险金额或年累计赔偿限额)×本保险年度未了责任天数 / 365

  3、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不退还该保险年度出险条款的保险费。

  4、分别计算各条款应该退还的保险费金额,加总得到总退保金额。如果退保时投保人尚未交足保单保费,应从总退保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费。

  5、对于长期保单,逐年计算各保险年度的退保金额。

  七、最低保费

  每份保单设最低年保费100元,即保单年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年实收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时,最低保费仍为100元。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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