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www.sjzls.cn
 | 网站首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荣誉 | 律师介绍 | 法律法规 | 案例选登 | 文书范本 | 法制资讯 | 理论研究 | 最新动态 | 摘录杂谈 | 案件委托 | 意见箱 | 后台管理 | 
用户名:
密码:

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可以信赖的法律咨询服务网站。石家庄法律顾问


★欢迎光临——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http://www.sjzls.cn
★业务联系13832129001  QQ在线:491958713
★服务领域 法律顾问 找律师\河北律师or石家庄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律师\石家庄合同律师\公司企业破产改制律师\金融与公司证券律师\教育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商标著作权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债务追讨律师\公司企业律师\不良债权处理律师\离婚诉讼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民商事纠纷处理律师\医疗事故律师\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房地产与建筑纠纷律师\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律师\工伤与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律师见证\名誉侵权纠纷律师\物业纠纷律师\商业特许经营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律师\公司企事业法律顾问\私人律师\工商查询律师\资信调查律师\免费咨询律师\律师咨询热线\律师在线咨询网址\律师接洽方式\请登录河北石家庄民商合同律师网。
★案件代理


★网站公告 ·本站点击量突破100万次,本站将继续完善功能,力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值得信赖之法律服务。王少辉律师被评为石家庄市07年度优秀律师。·王少辉律师参加精品导报组织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法律咨询活动。·祝贺王律师加盟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公民律师团;祝贺王律师加盟精品导报新闻3·15家庭律师咨询团,并担任该报律师坐庄栏目值班律师。
★本站开通《即时咨询》《保密咨询》,咨询请点击《即时咨询》《保密咨询》。更多详情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南街村
王少辉律师网上咨询室
一法网
全国人大
中国政府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百度
郑州律师
法律快车
维权365
百度辉煌律师网
郑州仲裁委土矿仲裁中心
金牙大状律师网
深圳民事律师网
中国律师交流网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网站
世纪律师网
济源律师网
湖州人才网
联合律师网
律师365
环球法律网
深圳房产律师网
明宪公司律师网
深圳律师网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
快法网
石家庄律师
法律互联
石家庄律师
呼律网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200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转帐单复印件;

  (二)财务凭证复印件;

  (三)举报材料复印件;

  (四)交易记录复印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

  (六)其他书证。

  第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

  (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五)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第九条 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站维护:王少辉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辉律师 CopyRight 2003-2018

电邮:491958713@qq.com保密咨询网址:http://wshlawyer.findlaw.cn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大街槐安路交叉口中环商务8U/V

冀ICP备07005770  QQ:491958713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